异性恋主义(Heterosexualism)与同性恋恐惧(Homophobia)经常被用来指对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的敌意与偏见。虽然这两个词在不同的场合下经常可见,但对它们的定义却还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 同性恋恐惧首先于1972年由George Weinberg在《社会与健康的同性恋者》一书中提出,意指异性恋者害怕与同性恋者接近以及同性恋者的自卑感。《美国传统辞典》对同性恋恐惧的定义为“对同性恋者和他们的生活方式及文化的厌恶”以及“这种厌恶导致的行为或行动”。 其他人也把同性恋恐惧定义为非理性的对同性恋的害怕。 虽然同性恋恐惧这个词应用得很广泛,但其定义还是有一些问题。 首先,实证并不表明异性恋者的反同性恋态度可以被看成是医学上的“恐惧症”(phobia)。有限的数据显示异性恋者对同性恋的反感并不引起恐惧症(如恐水症,恐狗症)所应有的体格反应。另外,用恐惧症这个词似乎指对同性恋的偏见是一种个人的医学现象,而不是一种植根于文化背景与群体间关系。再说,恐惧症给人的感觉是心理失常与体格不适,而异性恋者显示对同性恋的反感时并不感觉到这些症状。 最近一段时期,异性恋主义被日益广泛地使用。《美国传统辞典》对此的定义为“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与偏见”。异性恋主义还被用来指否定、贬低和污辱非异性恋的行为,身份关系或社区的意识形态系统,与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及性别主义(如大男子主义)等各种歧视并列。 异性恋主义在文化与个人两个层次上都有表现。文化异性恋主义(Cultural Heterosexualism)就象制度性的种族主义与性别主义一样,虽然显得无形,却通过社会习俗与社会机制压制同性恋。同性恋在文化中基本上是不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化就会受到社会的打击。 在美国这种打击包括禁止公开的同性恋者参军,同性恋者在就业、住房与社会服务方面所受的歧视,反对同性恋者的自愿结合,反对同性恋婚姻,以及将近一半的州仍把同性恋划为非法。心理异性恋主义(Psychological Heterosexualism)指文化异性恋主义在个人程度上的表达,它不仅表现在异性恋者对同性恋及同性恋者的敌意、反感和谴责,而且还包括对同性恋者的言语污辱歧视甚至于体格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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