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长期以来,一些宗教团体和保守的政治组织一直断言,不管在什么社会中,同性恋都会破坏社会的良好秩序。在这篇文章中,我想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剖析来最终证明它们是缺乏合理的依据的,也就是说,同性恋本身不足以对社会构成威胁的。 本文的组织结构如下,首先,我将对一系列诋毁同性恋的观点加以逐一分析,这些谬论分别是: (一)同性恋危害社会; (二)同性恋者不会有生殖行为,因而对人类社会的延续构成威胁; (三)同性恋者对儿童与青少年构成威胁; (四)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凄凉而令人悲哀; (五)同性恋者只寻求与多个性伴侣发生关系; (六)同性恋所引致的爱滋病和其它疾病不仅劳命伤财,而且致命; (七)同性恋破坏宗教信仰,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八)同性恋者要求特殊的政治权利; (九)同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 在对这些观点进行批判分析后,本文将提出自己的结论。 ●反对同性恋的观点 这个部份提出反对同性恋的九个观点,然后一一进行仔细分析,从而判断它们合理与否。 ○观点之一:同性恋危害社会 这个观点究竟指什么,令人实在不是很清楚,所以实际上我认为它毫无意义。首先,我们得弄清楚同性恋的定义。如果说它是一种性取向,一种无从选择的状态,那么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指出同性恋本身不可能在任何直接的意义上产生危害,因为一种状态不施加行为,它只不过界定了一个被动的情况。这样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合逻辑的。 也许有人会说,同性恋是指受性倾向影响下的包括引发的和未引发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会带有危害。这样说来,这个观点也并非不无道理。为了驳斥这个观点,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受同性恋影响的行为当中,所有可能造成所谓危害的哪些行为方式。为此我们得先分析一下其它的观点,再继续这个话题。 另一方面,如果说同性恋不是指一种性取向,即我们否认性取向的存在,那么同性恋的所谓危害不过是“同性恋行为对社会有危害” 的简短讲法。从本质上来说,这又绕回到了上一段讲的那个观点,即同性恋状态怎么也不能说是存在危害性的(一方面因为只有在某种状态影响下的引发的或未引发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有危害性,而另一方面又声称这种状态是不存在的)。 其次,我们应该给“危害性”这个词下个定义。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意义上的伦理概念(这里存在两个相斥的全面伦理的观点,而其中之一必须作为对错或好坏判断的依据)。判断某一种现象是否存在危害性,应取决于具体的道德标准。一位笃信客观伦理的人会依据经书上的信条和教条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有危害性,而一位主观伦理主义者则会以他的感觉和一些逻辑结果的观念来作判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应该属于后一种情形。作为一个主观伦理主义者,我更愿意将不同行为的具体影响作为我判断的标准。如果支持观点的人同意这个方法,那么我们还有可能得到一个理性的结论。如果他们引经据典套用教条,未经思考和辩论就咬定某类行为在本质上就有危害,而不管它具体的行为后果,那么我们根本无法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我希望这类人是占绝对少数的。 再则我们探讨一下这个观点中“社会”的定义。“社会”通常指某种聚居在一定的行政区域里个人(连同他们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结构)的集合。因而如果我们说某类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这也是说这类行为在某种形式上对聚居在一定行政区域里的多数个人构成了危害。 这样理解的话,“同性恋危害社会”的观点就被自然地引导到了微观的程度,尽管很多人对此并不深究。所以如果要解释某种行为是怎样危害社会的,我们必须:⑴解释它是怎样危害于个人的;⑵证明这种危害涉及的人占大多数,或者说危害的程度格外严重。 那么针对观点之一而言,同性恋到底对社会有没有危害呢?根据以上的推理,我认为这个提法简直毫无意义,除非换种提法,即受同性恋影响的行为是否危及多数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界定被讨论到底是什么行为,它们和同性恋有何联系,我们是如何定义危害这个概念的,这类行为是怎样危及多数人的。换言之,这类行为的影响如何会严重到危及社会的。我们将在下面的篇幅对这些问题作逐一认真讨论。 ○观点之二:同性恋者不会有生殖行为,因而对人类社会的延续构成威胁 为了进一步详细说明为何同性恋会被说成危及社会,我们得先从这个经典的说法入手。这个观点确有独特之处。因为它判断事物是否危及社会的立足点在于这样一个被动的定义:即同性恋者不会有正常的繁衍后代的行为,因此它是有危害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复是,首先,如果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他有没有想到,当今危害人类大多数乃至全人类的主要问题正是地球的人口过剩问题。这样说来,不类似于异性恋者超生的现象都是应该受欢迎的。如果说人口过剩只是某些第三世界国家的问题,那么至少我们也应该换个说法,比如说同性恋问题只对西方国家构成危害,或诸如此类等等。 其次,即使不存在人口过剩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应该有孩子呢?纵观整个人类历史,同性恋者在任何社会形式下都只是作为人类的一小部份而存在,而且很显然即使同性恋者没有生殖行为,人类社会无论如何都能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繁衍生息下去。没有生育孩子的人照样可以履行其他重要的社会义务,如支撑起别的家庭,为他人服务等。没有孩子的人还包括不想要孩子的老处女,或者不能生育的夫妇,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而轻视他(她)们。这其实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同性恋影响人类繁衍”的观点之所以被提起,并不是因为支持者认为它是对的,而是别有用心,因为它听上去似乎能很有效地诋毁同性恋。 再则,事实上许多同性恋者确实是有小孩的。历史上由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同性恋者结婚生子,这在当今社会也并非鲜为人知(我个人就知道不少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许多没有异性恋关系的同性恋者也能够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而生儿育女。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以同性恋者没有生殖行为而断定同性恋危及社会的那些人,往往也是反对将人工授精进行立法和合法化的那些人,让同性恋者真是两为其难。 最后,还有一种普遍的说法,即认为同性恋者之所以危及社会,是因为如果人人都成为同性恋者,那么人类社会必将灭绝。这个论调简直荒唐之极。首先,这个说法不合事实,因为同性恋者确实也可以生儿育女,例如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其次,这个提法讨论的是一种从前从未存在过,将来也不可能发生的假设条件。就我们所知,同性恋者所占的人口比例在每个社会中都是少数,因此就其现实性而言,这个说法是没有意义的。事实是作为少数的同性恋者和作为多数的异性恋者是和平共处的。 总之,观点之二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没有孩子可以是好事(至少不是坏事),同时许多同性恋者确实有孩子,也希望有孩子。 ○观点之三:同性恋者对儿童与青少年构成威胁 “据我所知,同性恋者很少不把他们的性倾向付诸于行为。这些人不仅触犯了上帝,而且最终会把家 [1 庭与国家带向灭亡。我坚决反对这些行为,而且会不遗余力地阻止他(她)们把不良倾向带给儿童。”──基督教联盟主席帕特罗·伯森1994年5月24日信中所言 以上的论点是据于以下几个误解上:同性恋者更容易骚扰儿童与青少年,儿童与青少年有可能被吸收成为同性恋者,同性恋者正在推行这种“吸收”。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心理学系教授Gregory Herek博士对于同性恋者是否骚扰孩童作了以下说明:“对于成年人性倾向与儿童性骚扰的实证研究表明,男同性恋者对儿童进行性骚扰的频度并不比男异性恋者严重。当然这并不是说男同性恋者不会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这种骚扰是存在的,但对儿童进行性骚扰与骚扰者的性倾向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吸收”未成年者成为同性恋者的观点如果,那么可以推出以下几个条件:⑴同性恋可以被有意识的行为所诱导;⑵同性恋者希望推行这种“吸收”。第一个条件已与很多研究结果相冲突。在这里让我用两个论点指出它的错误。首先,几乎所有的心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表明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本性,并非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详见美国心理学会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有关说明以及最近同性恋基因的研究成果)。如果是这样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吸收”同性恋者。其次,The Advocate杂志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并不是“选择”的结果,比如说我本人并没有“选择” 当一个同性恋者,也没有人影响我成为同性恋者,我所有的同性恋朋友也是这么看。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认为同性恋者希望并且推行“吸收”,是没有理论根据的。首先,诚如前面所言,同性恋者如果想“吸收”别人成为同性恋者,他(她)们必须知道怎样成为同性恋者,然而我并不认为任何人能肯定地说他(她)知道怎样去决定别人的性倾向。比起其他人来,父母更有时间与他们的子女相处,而且可以说他们并不知道怎样把子女培养成同性恋者,但即使异性恋父母也经常会有同性恋子女。诸如性倾向这样的特性的成因往往很复杂,而且同性恋者都不认为有可能改变别人的性倾向,更不用提知道怎样推行这种改变了。 再则,每一代人中都会有一定比例的男女同性恋者,所以“吸收” 的必要性又何在?即使“吸收”,同性恋者又为什么希望别人也和具有和他(她)们一样的性倾向呢? 有一些人说同性恋者在媒体和学校被描绘得很吸引人,以吸收容易受诱导的儿童与青少年。这简直是信口雌黄,因为几乎所有的同性恋者都认为电影、文章与课堂知识并不能影响一个人的性倾向。即使可能有影响,在异性恋生活方式占主导的社会里,异性恋的影响早就会大大强于同性恋,正如美国精神病学会主席温伯格(Weinberg)于1977年就指出:“父母认为他们的子女会在学校或其它地方被‘吸收’成同性恋的疑虑是没有科学根据的。” 说到底,媒体与学校的有关同性恋的正面信息完全是为了帮助那些被同性吸引的孩子正确看待这种他们所有的而且是不可改变的情感,使他(她)们能够坦然面对自己的性倾向,因为绝大多数在异性恋文化中成长与生活的人都承受着社会的压力,经常感到孤独与恐惧。正确的信息有助于这些孩子健康自信地成长。同性恋青少年的自杀率比异性恋青少年高出两到三倍,而且占青少年自杀事例的30%。美国健康服务署(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1989年报告表明,自杀是同性恋和变性青少年死亡的首要原因。对于为性倾向而挣扎的青少年来说,客观的信息、正面的模范以及来自老师、咨询者和朋友的支持会对他们提供巨大的帮助。 另外,关于同性恋者“吸收”青少年的担心首先认定同性恋是有害的。本文已在多处表明这种所谓的危害并没有根据。退一步讲,即使同性恋者“吸收”青少年,除了那些同性恋者一直承受的包括基督教和保守人士所持的无理指责以外,“危害”又何在? 如果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更容易骚扰儿童与少年真有此事的话,那又如何呢?如果异性恋者被发现更容易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性骚扰的话,我们又能从中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我们是不是应该把异性恋者的生活搞得尽可能地悲惨,好像作为一种治疗使他们成为同性恋者,从而使儿童和青少年少受骚扰呢?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论点不但荒诞,而且违背了正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不仅多数人被迫承受少数人(即骚扰者)的恶行,而且这种惩罚有可能起相反作用(如受压抑的人更容易骚扰别人)。我们也必须看清这个论点还是基于性倾向是可以改变的前提上的。 总而言之,关于同性恋者对儿童和青少年构成威胁的谬论不仅是出于诋毁的目的,而且没有根据。和异性恋者一样,同性恋者也关心和爱护孩子,并希望他们过上良好、诚实而有意义的生活。 ○观点之四:同性恋者的生活方式凄凉而令人悲哀 正如我们所知,一个观点可以很容易带出另一个观点,所以同性恋青少年的高自杀率也成了诋毁同性恋的论点之一,当然这里还包括歧视问题和暴力问题等其它因素。然而我们应该首先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同性恋青少年会感到如此悲凉? 曾经作为一名同性恋青少年,我有过这些经历,所以认识到其中的原因,但这绝不是因为同性恋本身的原因,而是缘于周围宗教和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每个人自小就被定位为异性恋而抚育成人,在整个成长过程中,他(她)会不断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事物从而影响着他(她),如看到的电影或生活中发生的事,也无非重复着这样一个男欢女爱的主题。而当他发现这一切与自己的感受不相吻合时,他(她) 会感到迷惑和丧气,因为自己的内心感受与从社会接收的信息有着如此不调和的矛盾。这一矛盾从宗教的角度出发更显突出,就连上帝都会反对你的这种内心感受。然而这类问题的处理,对一位青少年来说,也确实太过棘手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那些自认为对同性恋青少年有帮助的人,正是在学校里控制这些信息的流传和激烈反对同性恋的那些人,正是他们应对同性恋青少年的这些困扰负主要责任。 至于歧视和暴力问题,很遗憾它们确实存在,可是既然我们不能把发生在黑人身上的这些问题归咎于黑人的种族身份,那么我们也同样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发生而归咎于同性恋者的身份。另外我也必须说明,过着同性恋的生活却对外隐瞒这个事实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 在这里我只是不带保留的提出来,并不想当成一种诡辩。如此说来,歧视和暴力问题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也不应夸大其辞。我本人从未遭遇过此类问题,尽管我对自己的性取向一直采取一种相当开放的态度,而我的一些朋友也是如此。 总之,什么人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时感到困扰,而从整体上来说,认定这个问题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一定比其他人严重,显然是不合理的。唯一不同的是,同性恋者在 [4] [5] 青少年时期也许会更难于处理此类问题,所以我们应该重视信息传播与交流,对它们的压制是绝对不可取的。○观点之五:同性恋者只寻求与多个性伴侣发生关系 这个观点是否正确还有待调查,但它也适用于对大多数异性恋者(尤其是对异性恋男子来说)。平均而论,如果针对性行为的多少而言,说同性恋者和异性恋确有区别,那也应该是缘于两性对性问题的不同感受,而与具体的性取向本身并无关联。但是由于缺乏可靠的知识依据,我们也只能作理论上的阐明。我个人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观点是毫无根据的。 首先男性和女性对性的感受与看法确实存在差异,可能是由于生理因素,也可能是社会因素。从生理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说,在人类进化历史的种族繁衍过程中,女性所担负的职责是养育,也就局限了她们生育的能力。而男性却不尽然,他们有能力繁育大量后代,那么有几个孩子的问题就看他们的兴趣了,所以比起女性来,男性会更看重暂时的性接触,在性问题上会更直接,而女性则会更多地渴望浪漫的爱情以及之后的性关系。这个性别角色的定位已被社会传统所认同。 这个认识对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有一点启示,即男性之间的性行为,以至与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只注重暂时的性接触。 他们并不是比异性恋者希望发生更多的性行为,而是出于自我的一种性别差异。所以,我们可以说女性在男性的性问题上起了一种稳定剂的作用,而在男同性恋的性接触当中却缺乏了这种东西。由此类推,对于女同性恋者而言,期望与不同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人远比在保持异性恋关系的此类人数少一些,所以如果男同性恋者的人数与女同性恋者的人数相同的话,那就意味着“滥交”者所占的平均比例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之间是大致相当的,也有可能男同性恋者的这个比例会高一些,正如异性恋男性会更难找到合适的性伴侣。 可能这听起来有点意思,可这确是毫不相干的。观点之五先断言滥交是有危害性的,我却不这样认为。不管怎么样,我认为多数人对性是持积极态度的,正是同性恋使天性“滥交”的男性相互发生性行为,使天性“忠实”的女性更忠实于对方,岂不是皆大欢喜。如果抛开保守的基督教信徒对性问题的清规戒律,与不同的人之间的性关系确实是一大快事。就算我不时地和不同的人发生性关系,除了我自己和对方,我看不出这对别人有何影响。如果大家对此都感到愉快,那么我们的这种行为怎么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呢?(对于由此产生的健康问题,我将在以下讨论。) 有些人一直有一个错误观点,认为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性取向。 事实并非如此,因此“选择”一说是很不恰当的。即便同性恋男性比异性恋者更“滥交”,即便这被视为不良现象,而作为同性恋者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的。问题应该是如果反对不严肃的性行为,我们应该怎样改变这一现状。 这又把问题提到了这个环节,即人们是怎样认识同性恋男子相对“滥交”的根源。除了我们以上提到的男性性生理的本质原因以外,可能还应归咎于整个社会的态度。同性恋者之间开放而稳定的关系一直以来就受排斥。也就是说,宗教人士和保守人士对同性恋者之间保持的像他们一样的生活方式,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本质上的,都不予认同,所以同性恋者即使遵循传统道德的生活方式,他(她)也被社会甚至法律所不承认。同性恋的反对者更希望同性恋者生活在隐密中,而孰不知,这恰恰是培育同性恋者滥交的温床,因为若没有任何社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人们将对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更加漠然,而听任自我的性需求而追求放纵的生活。因而如果我们想杜绝同性恋男子的不严肃的性关系(如果这被认为是必要的话),我认为将同性恋的婚姻关系合法化制度化是很有必要的,这将对同性恋男子之间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无裨益。 所以我们说,男同性恋者也许和异性恋男子一样热衷于与不同的人发生性关系,而女同性恋者也和异性恋女子一样忠实于对方,但是既然同性恋男子更容易找到两厢情愿的性伴侣,这样他们就确实可能比异性恋男子相应地多一些性关系,这一现象源于社会传统对同性恋者开放而稳定的关系的消极的处理方式,但总的说来,我还是看不出反对同性恋男子之间不严肃的性交往有何必要。 ○观点之六:同性恋所引致的爱滋病和其它疾病劳命伤财 一项由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资助的关于爱滋病的调查报告表明,至1996年底,在全世界爱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中,其中只有5-10%是由男性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所导致的。这个数目也大致相当于公认的同性恋者所占人口总数比例的估计数量,而女性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几乎没有导致爱滋病病毒的传播。70%以上的感染病例是源于异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其余的还有吸毒、母胎遗传与其它行为造成的感染),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正是异性恋导致了爱滋病的传播呢? 当然不是。对于爱滋病病毒的传播,我们应该归咎于不安全的性行为。 也许我们会认为将所有的女孩子都变为女同性恋者方为上策,这听起来当然滑稽,但对于那些持性取向是可以选择的、有什么样的性取向就会有什么样的疾病的观点的人来说,是不是有些借鉴呢? 这样看来,如果同性恋者的爱滋病病例真比异性恋的多,那么也许我们可以说同性恋会对社会构成危害,但事实却是相反。退一步讲,即便事实如此,我也看不出爱滋病是如何对整个社会构成危害的,当然它会直接对爱滋病人及其亲属构成威胁,而如果政府资助医疗服务的话,这也许对政府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这只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形式,而不应该归咎于占人口数量少数的同性恋男子。反同性恋人士是否也应攻击过身体超重的人,仅仅因为他们吃得太多动得太少,从而导致了各种疾病吗?他们会因为相同的原因攻击过吸烟者吗? 如果没有,那又是为什么呢? 至于别的疾病,对于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发病率的区别,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人们之所以很难得到准确数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人们很难得到同性恋者所占比例的准确数值。大多数同性恋者还生活在隐密中,所有社会普遍认为过着所谓正常的生活的人都应该是异性恋者,而只有哪些所谓开放的甚至滥交的人才能归入同性恋的范畴。另外,爱滋病的病例在女性同性恋者是绝对少见的,而这一点却往往被攻击同性恋的人所不理。 而且就算有些人被认为和某种疾病的发生有关,我们也应该探究他们发病的缘由。男同性恋者就是男同性恋者,那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有些行为方式确是可以改变的,例如规劝人们使用保险套。有趣的是,大凡抱怨同性恋者散布疾病的人,正是不情愿在大中学校分发保险套的人,而这正是难以扼制疾病流行的重要原因。 总之,说同性恋的行为方式会比异性恋的行为方式招至更多疾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尤其将女同性恋者包括进去后,更是如此。退一万步,就算我们可以说同性恋现象与各类疾病有直接牵连(当然这不是事实),既然身为同性恋者与否不是一种可以避免的选择,我们也会对这个说法划上个问号。 ○观点之七:同性恋破坏宗教,因而影响社会稳定 这个谬论的毛病有好几处。首先,社会进步的历史就是一个对宗教进行持续破坏的过程,所以对许多人来说这种破坏反而带来益处。 另外,把 [4] [5] 宗教和稳定联系起来本身就不正确。宗教引发的血腥在历史上已有累牍记载,如十字军东征、犹太人所受的迫害与歧视等。如果有道义的引导,建立一个没有宗教但运作良好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可能。再则,即使一些同性恋者对(保守的)基督教持敌对态度,这种态度的由来也是因为基督教对同性恋所抱的敌意,然而还是有些同性恋者是基督徒,所以即使有一些冲突,其影响也是微乎其微。 最后,对一个传统的基督徒来说,从事同性恋性行为意味着下地狱,然而,地狱究竟何在?如果真的相信基督教上帝的话,上帝为什么一定要把仅仅是因为爱上同性的人送入地狱呢?如果上帝这样随意而没有理由地把人送入地狱的话,那么基督徒命归何处还不一定呢。 总之,这个观点错误地假定宗教是“稳定”的基础,而且没有实际理由地假设同性恋者不会比异性恋者虔诚。 ○观点之八:同性恋者要求特殊权利 不同的同性恋者在政治上会有不同的需求,但几乎所有的同性恋者都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一部份所享受的权利也应该延伸给其他人所有。说得明确些,也就是说同性恋在两个领域内缺乏应有的平等:婚姻法与政府歧视。 婚姻法使异性恋者可以通过婚姻来得到一系列经济与其它方面的福利,但除了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同性恋者的结合却不能享受这些福利,这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纠正这种歧视不仅不费什么金钱物力,而且有助于减少“滥交”,保守的基督教人士应该对此大加赞同,但他们为什么对此大加反对呢?同性结合并非什么“特权”。相反,异性恋者却在享受这种“特权”。对此最常见的论点是同性婚姻会威胁“家庭”,当然这种家庭只指传统的异性恋家庭。但这种威胁来自何处呢?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不见得使异性恋者的结婚变得困难。既然同性恋不是“选择”的结果,让同性恋者享受结婚的权利并不会使人们变为同性恋者,仅有的结果是男女同性恋者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全而幸福地生活。 至于歧视,这意味着代表全民的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同性恋者性倾向的不同而把他们区别对待。就象多数欧洲国家一样,美国应该取消不许同性恋者从军的禁令,因为一个士兵的业绩应以他(她)的行为和贡献来衡量,而不是以他(她)喜欢谁来判定。 至于反歧视法,同性恋者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多数人同意应该废除他(她)们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所受的歧视,但这些要求是特权吗?反歧视法意味着性倾向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这也包括不能歧视异性恋者。虽然从绝对意义上来说,反歧视法并没有必要,但在当今同性恋者广泛受到歧视的情况下,这种立法还是有必要的。 至于收养孩子,这也不是什么特权,因为异性恋者名正言顺地可以收养孩子。美国心理学会已有研究表明,认为同性恋者不会成为好父母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同性恋者收养的子女会因受歧视而被欺负,但否定同性恋者的抚养权正是对这种歧视的屈服,只会使歧视者更忘乎所以。事实上,研究已表明同性恋家长的孩子在整体上与异性恋家长的孩子一样健康。 总之,同性恋者并不要求特权,他(她)要求的是与其他纳税人一样的平等权利,包括婚姻权、抚养权、从军的权利和反歧视法。 ○观点之九:同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 这个观点与观点之一很相似,即不管是稳定而忠实的同性关系还是短暂的偶遇,总会对“家庭”这个集体概念造成危害。 “家庭”的概念究竟指什么呢?如果仅是“两位结婚的异性并带有孩子”的话,那么这个观点与前面几个谬论几乎是同出一辙。比如说,孩子受同性恋的威胁吗?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不仅人类的延续安然无恙,而且孩子们也不会因此遭受错误的对待。 婚姻的机制会不会因为男女同性恋者的存在而受到威胁呢?显然不是,因为同性恋者在历史上与异性恋婚姻同时存在。即使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情况下,我们也看不出为什么它会对异性恋者选择婚姻造成障碍。 那么如果男女同性恋者存在的话,一些双性恋的配偶会不会更容易寻找婚外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席要指出耶稣在《圣经》上所说的通奸也包括“意淫”式的婚外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一个已婚的男子对其他男子抱有性幻想,那么即使他不与男子发生体格上的关系,其内心也已经犯起了通奸的念头,周围有没有同性恋男子与他的这种不忠并没有关系。再说,多数搞婚外恋的男子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难道我们就可以因此咬定异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吗?这听起来确实很荒唐,但也清楚地说明婚外恋的原因在于对婚姻不满意,而不是当事人的性倾向。 最后,如果同性恋者组成“另类家庭安排”(Alternative family arrangements),会不会对传统家庭构成威胁呢?假如持定“家庭” 仅指“两位结婚的异性并带有孩子”的组合方式的话,那么“另类家庭安排”所谓的威胁等于是说同性恋是“选择”的结果。但是同性恋既然不是选择的结果,同性恋对传统家庭构成威胁一说简直是无稽之谈。退一步讲,即使同性恋是选择的结果,同性恋者所受的歧视与迫害早已使人们对此望而却步,如果家庭的方式也能选择的话,你想还会有人选择组织同性恋家庭吗?在当今尊重自由选择的时代,假如有朝一日多数人选择建立同性恋关系的话,那么对这种性偏好有会有何评论呢? 总而言之,所谓同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的观点是非常空洞的。事实上,男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他(她)组织的家庭不管有没有孩子,大家都强烈希望能有爱、关心和稳定。总会有一日,有异于传统模式的家庭也会被纳入社会,但传统的两性结合的家庭并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破坏。 ●结语 本文从不同角度阐明了所谓同性恋对社会与个人构成威胁的各种谬论。我们已经看出,这些谬论完全是沙滩上的大厦,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没有足够而有力的观点说明同性恋对人类构成威胁的话,那么有没有与此相反的观点呢?我认为多数男女同性恋者──笔者自己就认识不少──是和他(她)们的异性恋同仁一样具有同情、关心、爱护、慷慨、智慧、雄心和诚实的品质。我们和异性恋者一样,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和价值准则抱着批判的态度。人类历史上同性恋者做出的贡献难道还不多吗?诸如艺术家达·芬奇、米开朗基罗,音乐家柴可夫斯基、布列顿和伯恩斯坦,文学家福斯特与毛姆,以及运动员纳夫娜蒂诺娃等,更是举不胜举。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附带说明一下自由民主政治和某些基督教人士所倡导的神权统治的区别。前者的主要主张是任何不危害他人的行为都应该被通融。当然,这也取决于“危害”的定义,某些基督教人士对“危害”的定义比常人要严厉得多,但本文已详尽清楚地阐明同性恋并不对他人构成任何危害。因此,如果我们遵循民主的准则,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同性恋进行压制。如果某人所属的教堂反对同性恋,我认为他们有权利持这样的观点,但他们不应该因此而立法,而且很多民众已认识到这种立法行为的荒唐与可笑。这些荒唐的观点使广泛而残酷的“恐同症”(Homophobia)获得了某种神化的地位。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用强烈呼吁对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少数人的宽容。我们中的一些人会不喜欢基督教,我们有权利持这种观点。也有些人看不惯同性恋,他们也有权利持这样的观 [4] [5] 点,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把个人的道德标准强加给别人则是错误的,这就是自由民主政治的信条。总之,所谓同性恋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观点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同性恋不比异性恋好,但也不比异性恋坏。本文也阐明了同性恋并非选择的结果,所以任何以“选择”论为基础的观点并非倡导者所言的要减少同性恋者,而是要对生来怀有同性恋倾向的人进行迫害,但这种迫害是为现代社会所不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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